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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合同诈骗的受骗原因

    揭开了这层“骗术”的窗户纸,看上去骗子的手法也并不高明。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纸合同成为掩盖骗子长期诈骗的“屏障”呢?一位法官告诉笔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   ◆受害者自认倒霉 不寻求法律帮助   首先,许多受害者法治观念淡薄,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不是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自认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地多次行骗并屡屡得手,客观上造成了

    2021-11-29 22:23:26 136人查看

  • 合同诈骗犯常见作案手段有哪些

    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

    2021-11-29 22:23:26 157人查看

  •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别认定

    新的统一合同法中没有合同纠纷的概念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合同纠纷,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各自合同权利的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另一方对合同权利的实现有异议,从而使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处于矛盾化、紧张化或激烈化的一种不正常状态。合同纠纷是一种因违反   合同或对合同有异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源一般是当事人有重大误解或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2021-11-29 22:23:26 138人查看

  •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

    2021-11-29 22:23:26 203人查看

  •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案件界定交织与处理机制探析

    一、问题的引出   合同纠纷与罪都是合同制度的衍生物,都是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之中,都涉及合同双方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都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冲突和纷争。一般而言,合同上的违约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具有同质性,都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与国家和法律所积极倡导和追求的行为规则模式,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模型格格不入的行为,都是应当依法予以否定性评价和

    2021-11-29 22:23:21 196人查看

  • 口头合同是否触犯合同诈骗罪

    近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市场恶性竞争引发的合同诈骗案。经法院审理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被认定触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现年45岁,一直在周村区不锈钢市场从事不锈钢板贸易工作,由于周村区不锈钢市场的同质化竞争,生意一直不景气的刘某后来到无锡市南方市场继续做不锈钢相关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合同诈骗罪犯罪嫌

    2021-11-29 22:23:09 139人查看

  • 关于合同诈骗的类型

    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诈骗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

    2021-11-29 22:22:58 147人查看

  • 关于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

    2021-11-29 22:22:58 193人查看

  •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1-11-29 22:22:16 186人查看

  • 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某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该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某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

    2021-11-29 22:21:38 154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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