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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效力异议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9 22:19:27 浏览:129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本会予以驳回:

  (1)约定由“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2)约定由“天津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

  (3)约定由本会分会及其他派出机构仲裁的。

分类: 法律常识 仲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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