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仲裁常识>全文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29 22:19:25 浏览:135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分类: 法律常识 仲裁常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