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的仲裁中怎样视为材料已送达?
                
                    发布时间:2021-11-29 2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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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或者最后一个为他人所知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或者最后一个为他人所知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或者最后一个为他人所知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的,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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