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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36:21 浏览:145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分类: 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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