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全文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7:46 浏览:119

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4 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