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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放假或停工,劳动者能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7:45 浏览:115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反省”,期间只给基本生活费或不发工资。该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1)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假”,或“停工反省”的行为不合法。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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