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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7:26 浏览:100

经天津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农及边远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快速处理,对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案件进行优先处理。同时,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低保户、失业人员等困难职工,仲裁院将提供法律援助和实行减免仲裁费等帮扶措施,实行司法救助,让困难群众能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让老百姓打得起劳动争议仲裁官司。据介绍,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已获得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拒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经天津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农及边远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快速处理,对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案件进行优先处理。同时,对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低保户、失业人员等困难职工,仲裁院将提供法律援助和实行减免仲裁费等帮扶措施,实行司法救助,让困难群众能够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让老百姓打得起劳动争议仲裁官司。据介绍,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已获得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拒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分类: 经济常识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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