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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出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3:38 浏览:111

【案情】

1993年孙某与黄某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2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994年6月,双方共同出资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店面一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购房后双方对房屋、店面共同使用和管理。

2000年8月份夫妻双方产生矛盾,黄某乘孙某外出之机与陈某达成房屋、店面买卖协议。黄某收取陈某给付的购房款后,将房屋、店面交付陈某使用,但也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本案中,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在未经产权共同所有人孙某的同意与陈某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该买卖协议无效。 【案情】

1993年孙某与黄某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2月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994年6月,双方共同出资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店面一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购房后双方对房屋、店面共同使用和管理。

2000年8月份夫妻双方产生矛盾,黄某乘孙某外出之机与陈某达成房屋、店面买卖协议。黄某收取陈某给付的购房款后,将房屋、店面交付陈某使用,但也未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所以,在本案中,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在未经产权共同所有人孙某的同意与陈某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该买卖协议无效。

分类: 法律常识 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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