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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否可转让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3:25 浏览:109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 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 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 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
      一般情况下,主张合 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 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 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 权。 
      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 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 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 第69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 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 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 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 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在某种条件下, 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为事先约定解除权。这种做法一方面 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种纠纷的及时解 决。协议解除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一个事后的新合同(以解除原合 同为内容)取代原合同,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反对合同。

分类: 法律常识 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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