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合同常识>全文

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分类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3:04 浏览:93

1、 放长假员工、富余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其不在岗期间做出约定。

  2、 长期被外单位借用、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在岗期间做好约定。

  3、 请长假职工,不在职期间员工;用人单位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双方约定可以签订,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做出特殊约定。

  6、 公司经理、董事等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聘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7、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8、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的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但是也可以进行协商变更。

  9、 派遣到合资、参股大内的职工;需要与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参考派遣单位的合同约定。

  10、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未变更,法人名称未变更的企业员工;需要延续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分类: 法律常识 合同常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