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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13:29 浏览:439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_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概念定义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_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根据刑(九)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_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司法解释
本罪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新增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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