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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12:42 浏览:409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是指有关法规中关于武器装备的性能、动用权限、使用范围编配用途等规定。这里规定的“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的行为。部队配备武器装备是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种武器装备都有其专门的编配用途,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正确使用武器装备。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不仅会损坏武器装备,而且会造成武器装备管理失控,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如擅自将军用飞机、舰船用于商业活动的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或者是按照规定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将武器装备用于非军事用途的,如将飞机、舰船用于抢险救灾等,不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当然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了主要武器装备的毁损,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毁损的,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以及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的等情况。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按照军纪处理。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大量主要武器损毁的,造成多人伤亡后果的等情况。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毁损重要武器装备的,伤亡多人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重要任务的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施行大量的、适用于各类、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部队的武器装备必须按照使用权限和编配用途进行严格管理,才能确保正常便用,使武器装备既充分发挥效能,又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部队随时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使武器装备管理失控,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武器装备的毁损、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混乱,危害武器装备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是相对于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使用规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
其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不按上级下发的编配范围、用途、管理权限、使用程序等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将坦克吊车用作给地方建筑队施工,将军用直升机用作商业宣传广告等。
最后,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造成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重要武器装备不能使用以及公共财物的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挪用重要武器装备的;因挪用行为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毁损、被盗、丢失的;挪用的武器装备被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因挪用武器装备而贻误战机,严重影响部队执行战备、作战任务的;因挪用武器装备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挪用武器装备行为严重败坏军队形象,毁坏军队声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主观要件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又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论处。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暂无相关司法解释,有如下构成特征,如有新的司法解释,我们会及时更新。
区分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则主要是在武器装备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为人主要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操作使用人员。如果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而不宜定为武器装备肇事罪。
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的定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使用武器装备去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使用装备枪支杀人,动用舰艇、军用飞机走私等,如果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将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的一个情节从重处罚。但是在使用武器装备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客观方面都有改变武器装备 (枪支)原有用途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所侵害的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
2、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变枪支的编配用途,其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行为仅限于出租、出借枪支,且并不要求已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为犯。
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属于故意犯罪。
在具体案件中,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可能出现犯罪竞合的现象,即军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以出租、出借的方式擅自改变枪支的编配用途。由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犯罪构成要件又互有交叉,鉴于行为人是军人,故可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
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对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对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规定可以包括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中某些行为的规定。当指挥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时,如果是平时,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如果是战时,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因为战时犯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定刑要重于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法定刑,如果仍适用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规定,将可能造成罚不当罪的结果。
区分本罪与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界限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与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犯罪,而且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仅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其内容比较单一,范围比较狭窄,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其内容比较复杂,范围比较广。
2、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一般主体,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特殊主体。
在具体案件中,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与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可能发生犯罪竞合的现象,即指使部属所进行的违反职责活动就是违反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来使用武器装备,如有一个部队的领导,擅自让一架正在执行飞行训练任务的直升飞机临时去为地方一个商场的开业庆典撤广告传单,结果直升飞机在现场盘旋时,不慎撞在一座大楼顶上的电视天线上,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这种情况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论处。
分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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