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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12:17 浏览:651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处境危急”,是指友邻部队受到敌人的围困、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处于危难之中迫切需要救援的紧急情形之中。这里规定的“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其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和所担负的作战任务,有条件对处境危急的友邻部队进行救援,不予救援的行为。“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部队。既包括有隶属关系的部队,也包括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我军各部队的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在战场上都是为了消灭敌人,争取战斗的胜利,因而在战场上必须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援。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或者接到友邻部队的救援请求,为了保存自己或者出于某种本单位的利益,见危而不救援的,不但会给友邻部队造成重大的损失,而且会影响战斗、战役的胜利,严重危害军事利益,对这种见危不救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如果对于友邻部队处境危急不知情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战场上。

  

(三)必须使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里规定的“重大损失”,是指由于见危不救的行为,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的人员伤亡、物质损失、阵地失陷、舰船被击沉、飞行器被击落、进攻严重受挫等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指挥人员”,是指在战场上对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部队的指挥人员。

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各部队在战场上虽然所执行的任务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应该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战任务。《申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斗概则》第10条明确要求各参战部队要“在统一的意图和计划下,按目的(任务)、时间、地点协调一致地行动和相互支援”,“进攻时,各部队应主动配合发展顺利且有决定意义方向上的部队行为;防御时,各部队应给主要防御方向和处境困难的部队以积极支援”,“应充分发挥战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上级总的意图下,独立自主地完成任务,并主动地配合和支援友邻的战斗”。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不顾大局,使友邻部队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破坏了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妨碍实现上级总的作战意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战场上,即敌我双方进行作战活动的区域,包括陆域、海域和空域。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及其分队。处境危急是指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紧急情况。请求救援是处境危急的部队为寻求外界援助而发出的各种信息。这种求援信息既可以是发给特定的对象的,也可以是发给不特定的对象的,如舰艇或者飞机在海上遇险时所发出的海上遇险求救信号。行为人在战场上一旦收到友邻部队的求援信息,如果能够救援,就产生了救援的义务。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其含义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及其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完全有条件救援,却没有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阵地失陷,进攻受挫,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毁损等。如果虽发现友邻部队处境有危险,但友邻部队没有请求救援,行为人此时没有及时组织救援的,不能认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在本罪中指挥人员则是对作战负有决策职责的领导成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其动机,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还有的是对上级不满,以违抗命令发泄私愤,也有的是基于狭隘的杀敌复仇心理,不顾全大局、轻举妄动等。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类: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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