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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11:19 浏览:333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放纵走私罪及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我国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海关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总署以及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海关机构。

 

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地点设立海关机构:

(1)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

(2)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和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

(3)边境地区的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和人员进出的地点;

(4)国际航空站;

(5)国际邮件互换局(站);

(6)其他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7)国务院特许或者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在以上地点设立的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实施了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袒护亲友或徇其他私情私利,违背法律,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的行为。既包括明知是走私货物而私自放行,也包括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而不予没收,应当予以罚款的不予罚款;既包括放纵走私犯罪分子,也包括放纵不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人。

 

“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1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或者由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目前,检察机关掌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根据本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我国《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信。《海关法》第56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 (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放纵走私;放纵多名走私行为人;放纵走私犯罪分子;放纵走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 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分类: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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