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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10:09 浏览:879
私分国有资产罪_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定义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如果不是分给所有职工,而是几个负责人暗中私分,则不应以本条定罪处罚,而应以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责任。
3.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法律对“数额较大”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
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所作的补充性规定,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和单位有行政处罚权的政府机关,如工商、税务、海关、环保、林业、交通等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罚没财物”,包括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财产;行政执行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的罚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没收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钱、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_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量刑标准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_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本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本罪存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私分国有资产罪_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分类: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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