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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09:19 浏览:530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应征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的行为,战时才能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犯罪主体是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称预备役人员。
3.预备役人员实施了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拒绝”是指不接受。“逃避”是指有意躲避。“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在国家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或为抵抗侵略而发布战时功员令后,应当随时准备应召服役。在接到应召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无故拒绝、逃避,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本条应注意,对于有些预备役人员因生病或家中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应召或参加军事训练的,不能定罪处刑。
根据本款规定,对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1.公民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战时才能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犯罪主体是一般公民。《兵役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年满18岁的公民,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3.行为人实施了拒绝、逃避服役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它不仅有利于部队兵员保持年轻力壮和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而且也有利于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和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预备役人员作为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恪尽军人职责,积极参加军事训练,更应适应战时需要,积极应召,投入军事训练,以转为现役军人,担负作战任务。如果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不仅侵犯了部队的作战计划和行动,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而且严重侵犯国家的兵役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表现在:
l、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对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和军事训练是按照国家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兵役义务。它是提高军队应战能力,提高后备兵员军政素质,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预备役人员应尽力履行这种义务,特别是在战时,更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逃避,否则就可能构成本罪。“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能力训练的活动。“拒绝征召、军事训练”,是指接到征召、军事训练通知后,拒不报到或者拒不参加军事训练。“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是指以谎报年龄、自伤身体、假装病残、外出藏匿、找人顶替等方法躲避征召、军事训练。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征召、携带武器逃避军事训练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本罪。根据兵役法规定的精神,“预备役人员”是指军队外服兵役的人员,包括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他们积极履行兵役法所规定的兵役义务,是国家储备的后备兵源,是战时动员的主要对象。根据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为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士兵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在战时,且为国家的征召或者军事训练而仍故意拒绝或逃避。如果他人把征召说成是某种另外的活动,欺骗行为人致使其相信而事先逃避的,则行为人的逃避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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