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8:05 浏览:603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应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条第二款是对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将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本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

 

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