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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7:13 浏览:379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这类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损害是极难甚至根本无法补救的。消除这类废物的危害,往往需要较高的技术并耗费大量资金。在欧洲,处理一吨有毒有害废物约需花费一千美元,若送到非洲国家去处置,每吨仅需费用十美元。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将本国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国外处置。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限制发达国家转移污染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污染转移之害,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全体代表在瑞士巴塞尔通过了该《公约》。我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了该《公约》。按照《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公约》所指危险废物自外国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表达了我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态度。

  

本款中的“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废弃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堆放”是指向土地直接弃置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固体废物的活动。本款对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档刑罚。

 

其中,对只要实施了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行为的,就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给一定范围内的环境造成短期内难以消除的恶劣影响,如污染了饮用水源,放射性废物的大量扩散,或者破坏了一定范围环境的生态平衡,使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形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指没有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私自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列人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有必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本款规定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犯罪行为及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是指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上没有列人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犯本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

 

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或者已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没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形;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具备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才告成立,否则行为人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或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为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提供固体废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用作原料,对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进行倒买倒卖的,则不构成本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构成本罪与不构成犯罪的标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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