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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07:02 浏览:547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
二是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有医院机构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手术;
三是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如非法用电脑医学专家程序在公共场所为顾客诊病,开医药处方;
四是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新产品。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患者病情加重的;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的等等。对情节严重的,本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
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为他人进行假节扎输卵(精)管手术或者替育龄妇女摘取为计划生育放置的避孕环等宫内节育器的行为。
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私自为孕妇进行手术,使母体内正发育的胚胎停止发育的行为,如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多次私自为他人做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破坏计划生育或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进行上述手术时,给就诊人造成身体器官的损害或者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况,如使就诊人丧失生育能力、大出血、子宫破裂等等。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进行上述手术时,由于个人技术水平或者医疗设备欠缺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况,本款对于没有医师资格的人私自为他人进行上述手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三档刑罚,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政策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对本国人口再生产过程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具体规定与措施。我国现阶段的人口政策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提出,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即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而且还具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即社会主义社会人口发展规律和我国的人口现状。
我国的人口规律是:在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发展和社会成员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人口的增长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生产相适应,劳动力得到充分而合理地利用,全体人民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切实掌握落实节育措施,不仅可以控制人口增长,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民族繁荣。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卫生部于1987年修订了《节育手术常规》,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提高节育手术质量的通知》,1983年12月卫生部颁发了《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和《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试行)》,1986年颁布了《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以上文件对我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尤其是节育技术质量管理作了规定。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就是在没有经过审查批准,没有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实施的,是对计划生育制度的违反和破坏。由于其行为对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因而必然对公众的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假结扎输卵(精)管手术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复通等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所实施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分类:危害公共卫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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