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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3:06:03 浏览:112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法律认定的一个罪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构成了该罪名,有严格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标准。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的境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运送”,主要是指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非法运送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利用交通工具,如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偷越国(边)境的,也应当认为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数量是多人还是一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多具有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但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本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有本款规定的四种严重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运送十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符合基本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船只沉没、车辆倾覆等事故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取得的财物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指造成的国际影响十分恶劣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因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等各种原因,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导致被运送人自伤、自杀等重伤、死亡后果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阻挠干涉或者以杀害、伤害、损害名誉等相要挟,阻止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有本款犯罪行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又有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同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本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运送行为的,应当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 “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行为对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既可以是一人、两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为人自己。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时,也必然偷越了国(边)境,但其行为应被主行为吸收,不再构成独立的偷越国(边)境罪,而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如在组织后又运送被组织的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重罚而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治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法规,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对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处理意见》等等。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运送了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虽然违反了有关法规,而以不正当的方式运送了不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亦可以是外国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运送其出入国(边)境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如出于营利、迷恋女色、碍于情面、迫于威胁等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分类: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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