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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狱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5:45 浏览:1146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组织越狱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狱中逃跑的行为。

 

所谓“组织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押的人犯进行周密准备和分工,选择一定的方法、手段和时机,实施集体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逃跑,逃避依法继续关押或者执行刑罚的行为。有组织越狱的犯罪行为,是聚众实施的犯罪。行为人单独实施越狱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脱逃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本条所谓的“首要分子”,是指组织越狱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

 

所谓“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积极参加有组织的越狱犯罪或者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

所谓“其他参加的”,是指在有组织的越狱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其他参加犯罪的人员。本款对有组织越狱犯罪,区分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处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处刑规定。暴动越狱犯罪、聚众劫狱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行为。

 

所谓“暴动越狱”,是指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的被关押人,使用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手段主要有殴打、杀害监管人员或警卫人员;用暴力捣毁、破坏监门、窗户、围墙、拦阻网等监狱设施;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暴力冲闯监门,等等。这种暴动越狱一般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其行为方式除施加暴力外,其他与组织越狱相同,是从组织越狱罪中分出来的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

 

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狱中、在押解途中或者法场上的罪犯的行为。本条对暴动越狱犯罪、聚众持械劫狱犯罪的,区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刑: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暴动越狱或者聚众劫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组织越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企图有计划、有组织地逃往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秘密策划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 "狱",是指包括监狱、劳改队等场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跑的,也属于组织越狱的行为。越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冲闯狱门、翻越狱墙、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组织越狱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越狱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抢劫、抢夺看守人员枪支弹药、绑架、杀害监管人员等其他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不按数罪并罚处理,而视为本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但对于越狱后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仍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而按组织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组织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已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逃跑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分类: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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