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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1:53 浏览:707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夕卜。

  

【解释】本条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低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一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本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诽谤罪立案量刑标准

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不构成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诽谤罪构成要件

诽谤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诽谤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诽谤罪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诽谤罪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诽谤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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