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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3:00:48 浏览:914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其中,“伪造”是指仿照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样式、图案、规格,用印刷、描绘等手段,制作假车票、假船票、假邮票或者其他假有价票证的行为。“车票”主要是指客运火车票、长途客运汽车票。“船票”主要是指客船票。“邮票”是指由邮电部发行的各类邮票。“其他有价票证”是指除了车票、船票、邮票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的有价票证。有价票证的情况比较复杂,在不同时期有价票证的种类不同,且不同的有价票证其作用、价值也不同,法律很难列举全面。刑法只列举了实践中较常见危害较为严重的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的行为,至于对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这样规定也便于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活动时,灵活掌握。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破坏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为“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款处刑中规定了罚金刑。并具体规定了罚金刑的幅度,即“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票证价额”是指本条规定的被伪造或者倒卖的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票面价额。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的犯罪行为及处刑的规定。其中“倒卖车票、船票”的含义,在前面的释义中已作了叙述。不同的是本款规定的是倒卖真的车票、船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的处刑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多具有营利的目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 [2000] 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类: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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