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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7:03 浏览:503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入境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如果行为人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人境,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则不宜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处理。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物品。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本款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践中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解释内容办理。

  

本罪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者辩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走私大量淫秽物品,显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围,就可以认定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条第二款是2002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即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的内容移到本款,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没有单独规定刑罚,而是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刑法关于走私罪一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外,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次修改,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单独规定了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

  

本款所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

 

本款所说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本款所说的“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物质。

 

“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废物。我国对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见利忘义,以各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海关隐瞒、掩饰,擅自将境外固体废弃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偷运人境。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走私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

  

本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规定。即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逗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秽出版物: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写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根据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胶片、电视片、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者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等;

 

2、淫秽读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以及翻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淫秽抄本;淫秽宣传品;

 

3、淫秽图照,如诲淫的裸体男女或男女性交、变态性行为的图片;

 

4、淫秽实物,即实物本身就是淫秽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图画的实物;

 

5、淫药,参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它是以计算机和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传播媒介的;

 

7、其他淫秽物品。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一定的司法程序对难以认定是否淫秽物品的进行认定。对此,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与会同志一致同意鉴定淫秽出版物时,司法机关应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养的人进行鉴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书;鉴定人、指派鉴定的单位应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加盖印章,鉴定书应当具体地写明鉴定结论的根据……”。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违反海关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了《海关法》及国家其他有关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规定,如1982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及海关总署的《关于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淫秽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有的采取绕过关口形式,不经过海关或边防检查站,而将淫秽物品非法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有的刚采取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不如实申报等手段欺骗海关检查人员,蒙混过关;还有的则企图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而逃避海关监管。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即使违反了海关法规,并且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对所携带物品进行如实申报的。就不应以该罪论处。

 

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阿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

 

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既是确定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标准,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标志。根据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走私淫秽录像带5一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一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一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50一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12.28)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七、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八、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橡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上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卜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L,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类: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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