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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22:55:55 浏览:476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这里的“职工”,既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人,也包括管理者。
2、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3、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中“不服管理”,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本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所谓“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在本单位中负责管理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安全事故,却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
4、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的一个结果就构成本罪。其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本条共分两档刑,即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情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情况及现实处以无上限的罚款及政治权利剥夺。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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