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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22:54:17 浏览:709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组织和恐怖犯罪活动,一向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各种反恐怖组织和反恐怖犯罪活动的斗争,并为此做出了应有和不懈的努力。200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再一次表明我国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犯罪活动的一贯立场。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国内的反恐怖犯罪活动斗争的需要,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的恐怖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对刑法作一些适时的修改,使刑法成为打击各种恐怖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也成为当前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和迫切的任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97年刑法关于本条的规定主要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将“投毒”补充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药物。根据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为使本条的规定更加明确,将“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二是删去了关于“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列举犯罪的破坏对象虽然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但考虑到随着形势的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指向的对象也不断在发生着变化,而且在法律中对其一一列举可能会挂一漏万,因此刑法作了这样的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不仅仍然包括原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对象范围,还包括其他随着形势发展,需要由刑法保护的各种不应受犯罪侵害的对象。

 

本条列举了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具危险性的四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的犯罪,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这几种危险方法用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时,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等;“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国家一直对这些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其中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其他危害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本条处罚的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列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而应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刑。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

 

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并且内容更加广泛。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例如:某甲因工作原因等问题与同事某乙发生矛盾,由对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某甲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乙家无人之机,投放在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甲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乙某家庭成员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一旦饮水,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甲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犯罪。即其行为针对的并不是乙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九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1年12月29日施行)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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