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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权力使用的法律“质检站”

发布时间:2026-04-27 09:30:41 浏览:176

一、引言: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我们常常听说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给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却很少有人说得清,这类行为在法律上叫什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其实,刑法早就为此设定了一个专门的罪名群——渎职罪。

 

渎职罪,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个罪名,实际上它是刑法分则第九章中几十个罪名的统称,涵盖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0多种具体犯罪情形。简单来说,它是国家法律给公权力使用设置的一道“质检站”:国家把权力交给你,让你管事情,你要是把它用错了、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甚至为私利去管,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对不起,公职身份没能成为挡箭牌,手到刑前,法律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追责。

 

二、谁来担责: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要谈渎职罪,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人才能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明确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直接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

 

不过,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颁布了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扩展至三类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意味着,即便并非体制内的正式“编制人员”,只要你实际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中的公务职责,发生渎职行为后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渎职罪触及了哪些法益?

 

渎职罪侵犯的,本质上不是哪个人的财产或人身,而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权力运行的信任。这些犯罪往往不同于暴力犯罪立即致人伤亡,而是披着“公务外衣”,以消极履职、轻率决策等形式,悄悄蚕食公共利益。

 

四、认定犯罪的四个核心要件

 

任何一个渎职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适格。 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人员。不符合主体条件的,无法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必须有具体的渎职行为。 这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滥用职权,即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乱作为;二是玩忽职守,即严重不负责任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三是徇私舞弊,即为私情私利行使职权。具体到客观行为上,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有着明显不同: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有“权”在手,以违反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方式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则多体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

 

第三,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并非所有渎职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故意,但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通常属于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五、“重大损失”怎么认定

 

渎职犯罪的定罪非常依赖一个核心概念——“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均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50万元以上,或者伤亡人数达到上述标准的三倍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将从基准档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这两档量刑标准在实践中适用时还需依据立案时已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判断——这是要特别注意的时间节点,后文案例将对此详细说明。

 

在具体立案标准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作出了更为具体的数额和人伤要求。

 

六、常见渎职罪名及刑罚

 

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主要由刑事后果决定。以最基本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为例,共分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基准刑起点直接上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上述基础性罪名之外,渎职罪在国家安全、司法审判、外事和税收监管等多个领域也有专门细化。例如,司法工作人员若徇私枉法,将面临五年以下直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执行法院判决中滥用职权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些罪名各有独立的量刑区间,罪名本身也因适用领域的差异而对行为方式和犯罪后果做了更为精细的规定。

 

七、最新的司法解释要点

 

法释〔2012〕18号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定,对当前的类案处理影响深远:

 

一是受贿并渎职以数罪并罚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同时收受贿赂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与过去部分实践中个别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做法有了明显区分。受贿金额越大的公职人员,若同时存在渎职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评价将更为严厉。

 

二是“集体研究”不免责。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集体研究”在实践中绝不意味着责任稀释,对身在其中但未公开表示反对者,法律仍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

 

八、典型案例:经济利益全部追回,渎职罪不成立

 

2026年2月,黑龙江省办理的一起张某琴案引起了刑事辩护界的广泛关注。张某琴系某社保局局长,因违反社保系统规章制度,将数字密钥和密码直接交给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员张某波随意使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张某波以此手段贪污公款共计428756.92元。张某琴知晓后,主动将张某波尚未得手的51243.09元追回至单位账户,并督促张某波退赃。2020年6月8日,张某波将全部贪污所得退还至单位账户。

 

依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为了统一法律适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改判张某琴无罪。

 

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司法解释中的以下规定: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在该案中,在张某琴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张某波因涉嫌贪污罪分别被立案调查之前,张某波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至社保局账户,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因此,张某琴的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重大损失”,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取决于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立案前损失已全部挽回的,不应认定为造成经济损失。这对早期发现、及时止损的涉案公职人员而言,是重要的法律机会和量刑减损条件。

 

九、维权与合规建议

 

对普通公民而言,遭遇因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各种证据,明确举报或民事诉讼并举。而对涉事公职人员来说,在事件发生后积极追回经济损失、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进行有效补救,往往能够在刑事层面为后续不立案或最轻量刑创造关键空间。

 

十、专业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渎职犯罪罪名繁多,立案标准严格,既涉及严重的行政专业性评价,又存在极低的入罪门槛。一旦被调查,能否在立案前及时止损、准确区分过失与故意的心理界限,以及厘清“重大损失”的认定时点,均对当事人的最终刑事风险走向起着决定性影响。此时,最好尽早寻求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介入。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渎职罪等相关法律问题有深入的研究。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王学强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分类: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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