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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10 09:34:46 浏览:99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我国《刑法》将走私罪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包括第151条至第157条共七个条文,涵盖了普通货物、物品走私和特殊物品走私两大类。
走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逃避海关监管”和“违反海关法规”的双重违法性。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一罪名不仅侵害了国家的关税制度,还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甚至公共卫生安全,具有多重法益侵害性。
走私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
1.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特别是关税征收制度
2. 国家对特定物品(如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等)的管制秩序
3. 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市场秩序
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具体包括:
· 通关走私: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伪装、藏匿、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监管
· 绕关走私:从不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货物进出国(边)境
· 后续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关税,擅自在境内销售
·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走私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走私罪。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有专门司法解释,包括推定“明知”的若干情形。
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我国刑法将走私罪分为以下几类,量刑标准各异:
以偷逃应缴税额为主要量刑标准:
·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包括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这类犯罪不以偷逃税额为定罪标准,而是根据走私物品的性质、数量和社会危害性量刑,刑罚相对更重。
2018年至2020年间,某国际贸易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从境外走私进口电子产品。该公司将实际价值高昂的电子元器件申报为普通电子零件,并伪造发票、合同等单证,使申报价格仅为实际价值的30%左右。经海关缉私部门侦查,该公司在两年间共走私进口电子产品120余批次,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1800余万元。
2021年,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业务经理李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部分货物价格认定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但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明知真实成交价格却故意低报
2. 客观方面实施了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
3. 偷逃税额经专业机构核定,证据确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200万元;被告人张某(法定代表人)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某(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此案典型地体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核心特征:
1. 行为方式:采取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典型走私手段
2. 主观故意:公司管理层明知违法仍组织实施,符合单位犯罪特征
3. 量刑依据: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量刑主要标准,1800余万元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4. 单位犯罪双罚制:既处罚单位(罚金),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走私难点之一。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明知”的七种情形,包括: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用特制设备运输、夹藏;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地装卸货物;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等。
随着跨境电商兴起,走私形式也出现新变化。例如,通过“刷单”方式伪报贸易性质,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以享受税收优惠。这种行为符合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例被定性为走私。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走私罪既遂标准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国境标准说”,即货物、物品越过国(边)境即为既遂;另一种观点主张“逃避海关监管说”,即成功逃避海关监管方为既遂。司法实践中多采用“国境标准说”,但具体案件还需结合走私方式判断。
走私犯罪往往具有团伙性、隐蔽性特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案件中的“协助抓捕同案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等可以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 企业应建立贸易合规体系:进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贸易合规制度,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和国内海关法规的学习培训
2. 严格审核贸易单证真实性:确保报关单、发票、合同等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杜绝伪报、瞒报行为
3. 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与物流服务商: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因合作伙伴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 主动披露与合规整改: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积极配合调查,进行合规整改,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理机会
走私案件涉及海关法规、国际贸易规则、税收征管等多领域专业知识,证据材料繁杂,专业性强。有效的刑事辩护不仅需要熟悉刑法理论,还需了解海关业务实践、商品归类规则、完税价格认定等专门知识。专业刑事律师能够:
· 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 分析走私故意、偷逃税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
· 寻找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王学强律师作为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特别是在经济犯罪辩护方面有深入研究。王律师注重案件细节审查,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要点,坚持合法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秉持专业、尽责的职业态度。
注:本文内容基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走私犯罪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公民和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海关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环境。
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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