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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1 16:03:47 浏览:120
在刑法体系中,妨害司法罪是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屏障,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其中的典型罪名,专门打击“销赃”“藏赃”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处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仅为上游犯罪“洗白”赃物,还严重干扰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和案件侦查,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本文以一起汽车销赃案为样本,结合明确的法律法规,解析该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核心,展现刑法对司法秩序的保护功能。
2023年3月,从事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在朋友圈看到李某发布的“低价转让二手轿车”信息,其中一辆价值2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报价仅8万元,远低于市场行情。张某虽心生疑虑,但在李某“手续齐全、着急变现”的说辞和高额利润诱惑下,未要求查看车辆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完整手续,仅通过微信转账8万元完成交易,随后将车辆以12万元转卖给外地买家王某,从中获利4万元。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系列盗窃汽车案时,通过车辆轨迹追踪到王某所购车辆,经查该车辆系李某2023年2月盗窃所得。随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王某抓获。到案后,张某辩称“不知车辆是盗窃所得,仅以为是车主急售”,但无法提供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合法交易凭证;王某则如实供述购买过程,并称“知晓价格过低但未深究”,其购买的车辆已被依法扣押。
2023年10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涉案车辆价格异常且手续不全,仍予以收购并转售,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虽购买赃车,但系个人使用且未转售,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其立法目的在于阻断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保障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明确“明知”“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细化规定:
“明知”的认定: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若存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时未提供合法手续”“行为人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等情形,可推定为主观“明知”(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即符合推定“明知”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与张某案,该罪的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如干扰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追赃),也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张某的销赃行为,导致被盗车辆难以追回,既阻碍了盗窃案的侦办,也侵害了车主的财产权。
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收购”不仅包括为自己使用而购买,还包括为转售牟利而购买(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即属此类);“其他方法”则包括通过典当、租赁、抵押等方式掩饰、隐瞒赃物。
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只要意识到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本案中张某虽辩称“不知是盗窃所得”,但价格异常和手续不全足以使其意识到财物来源可疑,推定为主观故意)。
针对此类案件,律师需围绕主观故意、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结合案件细节实现精准突破,常见辩护方向包括:
这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辩护思路。律师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行为人无“明知”故意:证明“交易价格合理”如提供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证明交易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低价情形;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提供交易时要求对方出示的身份证、车辆临时手续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履行核查义务,因对方伪造手续导致误购,无主观过错;证明“行为人自身受骗”如行为人是通过正规渠道从他人处购买,且对方承诺手续合法,行为人对财物系赃物完全不知情,可主张无故意。
包括初犯、偶犯(如张某系首次实施此类行为)、积极退赃退赔(如退还违法所得、协助追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本案中张某退缴4万元违法所得,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若行为人未与上游犯罪嫌疑人通谋,仅事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律师需通过审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沟通记录、交易时间等证据,证明二者无事先通谋,避免以“共同犯罪”追究更重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与“情节轻重”的区分,对律师的证据审查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要求极高。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拥有多年政法一线(侦查、公诉、反贪)工作经历,深刻熟悉妨害司法类案件的办案逻辑——从“明知”的推定证据审查,到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再到量刑情节的精准运用,均能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妨害司法类刑事风险,或需要专业刑事辩护支持,可联系王学强律师及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团队。他们将以严谨的法律态度、高效的服务流程,提供全方位辩护服务,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分类: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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