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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2025-12-01 16:03:47 浏览:120

在刑法体系中,妨害司法罪是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屏障,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其中的典型罪名,专门打击销赃”“藏赃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处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仅为上游犯罪洗白赃物,还严重干扰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和案件侦查,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本文以一起汽车销赃案为样本,结合明确的法律法规,解析该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辩护核心,展现刑法对司法秩序的保护功能。

一、案例直击:低价收车的“陷阱”——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33月,从事二手车生意的张某在朋友圈看到李某发布的低价转让二手轿车信息,其中一辆价值2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报价仅8万元,远低于市场行情。张某虽心生疑虑,但在李某手续齐全、着急变现的说辞和高额利润诱惑下,未要求查看车辆登记证、完税证明等完整手续,仅通过微信转账8万元完成交易,随后将车辆以12万元转卖给外地买家王某,从中获利4万元。

20235月,公安机关在侦办系列盗窃汽车案时,通过车辆轨迹追踪到王某所购车辆,经查该车辆系李某20232月盗窃所得。随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王某抓获。到案后,张某辩称不知车辆是盗窃所得,仅以为是车主急售,但无法提供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合法交易凭证;王某则如实供述购买过程,并称知晓价格过低但未深究,其购买的车辆已被依法扣押。

202310月,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涉案车辆价格异常且手续不全,仍予以收购并转售,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虽购买赃车,但系个人使用且未转售,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4万元。

二、法律解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规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其立法目的在于阻断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保障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

(一)核心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明确明知”“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细化规定:

明知的认定:包括明确知道应当知道,若存在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时未提供合法手续”“行为人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等情形,可推定为主观明知(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即符合推定明知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结合法律规定与张某案,该罪的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如干扰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追赃),也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张某的销赃行为,导致被盗车辆难以追回,既阻碍了盗窃案的侦办,也侵害了车主的财产权。

客观要件

表现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收购不仅包括为自己使用而购买,还包括为转售牟利而购买(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即属此类);其他方法则包括通过典当、租赁、抵押等方式掩饰、隐瞒赃物。

主体要件

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自然人需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明知不要求明确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只要意识到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即可(本案中张某虽辩称不知是盗窃所得,但价格异常和手续不全足以使其意识到财物来源可疑,推定为主观故意)。

三、辩护核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效辩护思路

针对此类案件,律师需围绕主观故意、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结合案件细节实现精准突破,常见辩护方向包括:

(一)否定主观“明知”:切断犯罪故意的认定

这是此类案件最核心的辩护思路。律师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行为人无明知故意:证明交易价格合理如提供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证明交易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低价情形;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提供交易时要求对方出示的身份证、车辆临时手续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履行核查义务,因对方伪造手续导致误购,无主观过错;证明行为人自身受骗如行为人是通过正规渠道从他人处购买,且对方承诺手续合法,行为人对财物系赃物完全不知情,可主张无故意。

(二)否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张不构成犯罪

主张“情节显著轻微”若行为人购买赃物系用于个人生活,且价值较低(如购买价值数千元的二手电动车),未转售牟利,也未阻碍司法机关追赃,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主张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因此未被定罪);主张“行为不属掩饰、隐瞒范畴”如行为人仅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未实施转移、销售等行为,且不知财物是赃物,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三)挖掘从宽情节:降低量刑幅度

法定从宽情节若行为人具有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立功(揭发上游犯罪或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行为人到案后揭发盗窃团伙的藏身之处,构成立功,可大幅降低量刑。

酌定从宽情节

包括初犯、偶犯(如张某系首次实施此类行为)、积极退赃退赔(如退还违法所得、协助追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本案中张某退缴4万元违法所得,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四)区分与上游犯罪的关系:避免罪责扩大

若行为人未与上游犯罪嫌疑人通谋,仅事后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律师需通过审查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的沟通记录、交易时间等证据,证明二者无事先通谋,避免以共同犯罪追究更重责任。

四、专业律师推荐:王学强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与情节轻重的区分,对律师的证据审查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要求极高。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拥有多年政法一线(侦查、公诉、反贪)工作经历,深刻熟悉妨害司法类案件的办案逻辑——明知的推定证据审查,到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再到量刑情节的精准运用,均能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若您或身边亲友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妨害司法类刑事风险,或需要专业刑事辩护支持,可联系王学强律师及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团队。他们将以严谨的法律态度、高效的服务流程,提供全方位辩护服务,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分类:妨害司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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