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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揣腰包的“掠夺”:渎职罪认定背后,那些权力失控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5-10-25 11:43:53 浏览:23

“我只是多签了个字,怎么就犯罪了?”“没拿一分钱,顶多算工作失误吧?”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辩解常出现在渎职案件的审理现场。

相较于贪污受贿的“明码标价”,渎职罪更像一种“隐形腐败”——行为人可能未中饱私囊,却因权力滥用或职责懈怠,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这种“不揣腰包的犯罪”如何界定?其认定标准背后藏着怎样的法治逻辑?让我们透过真实案例揭开谜底。

一、渎职罪不是“失职错”:法律认定的核心边界

渎职罪并非简单的“工作失误”,而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严肃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这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认定需牢牢把握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握权者的专属约束

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渎职罪的主体多为“握权者”,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涵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大连星海湾集团原董事长刘达案中,作为市属国企主要负责人,其在项目合作、房产销售中的职权行使行为,就因具备“从事公务”的属性,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求。

(二)主客观的匹配性:故意擅权与过失失责均需担责

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的匹配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渎职罪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故意为之的滥用职权,表现为超越权限、违反程序随心所欲行使权力;另一类是过失导致的玩忽职守,体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职责。

金融监管干部甲的案件极具代表性:他接受请托干预银行检查,明知违规仍故意为之,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在处理举报件时草率了结,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监管责任,则构成玩忽职守罪。这两种行为虽主观心态不同,但都因突破职责底线被追究刑责。

(三)“重大损失”的必要性

“重大损失”的实际发生是入罪的必备条件。渎职行为必须造成量化的财产损失或严重的社会危害,才能构成犯罪。刘达在项目合作中不正确行使职权,造成数亿元经济损失;在房产销售中越权定价,导致上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这些具体的损失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而金融监管干部甲的失职,不仅导致银行挤兑事件发生,更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这种“非财产性重大损失”同样符合入罪标准。

 

二、典型案件透视:渎职罪认定的三大常见误区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涉案人员对渎职罪的认定存在认知偏差,这些误区往往成为其滑向犯罪的“加速器”。透过典型案例,我们能更清晰地看清法律的边界。

误区一:“没拿钱就不算犯罪”

这是渎职案件中最常见的辩解,但法律从未将“非法获利”作为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刘达在滥用职权造成数亿元损失的过程中,并未直接收受相关方财物,但法院仍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金融监管干部甲干预银行检查时,也无证据显示其收受好处,但其徇私情的滥用职权行为仍被依法追责。法律惩处的核心是权力的失控与滥用,而非是否存在“直接获利”。

误区二:“集体决策就能免责”

有些干部认为“法不责众”,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规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若能查明个人在集体决策中起主导、授意作用,仍需承担主要责任。刘达在房产销售中“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低价售房,即便通过内部流程办理,但其个人主导的越权行为仍是定罪的关键。

 

这意味着,集体决策不能成为失职渎职的“避风港”,“拍板者”必须为自己的权力行为负责。

误区三:“工作失误与犯罪界限模糊”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状态和“违反法定职责”的客观行为。正常工作中的判断偏差、操作失误,若未违反基本职责要求,可按纪律处分或行政问责处理;但如金融监管干部甲那样,对举报反映的重大风险视而不见,在办理期限未满时草率了结,这种“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尽到的职责未尽到”的行为,已远超“失误”范畴,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法治重器的深意:为何要严惩“不揣腰包的腐败”

有人疑惑,既然未中饱私囊,为何对渎职罪处罚如此严厉?从本质上看,渎职罪的危害丝毫不亚于贪污受贿——贪污受贿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渎职罪摧毁的是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动摇的是社会治理的根基。

金融领域的案例最能说明问题。金融监管干部的失职,导致犯罪集团长期操控银行,最终引发挤兑事件,不仅让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失,更破坏了金融秩序和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这种“系统性危害”往往比个体贪污的影响更为深远。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又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这正是因为渎职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对渎职罪的严格认定,更是对权力运行的精准规制。从刘达案中对国企负责人职权边界的厘清,到金融领域对监管职责的明确,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裁判不断重申:权力必须在法定轨道上运行,任何超越权限、懈怠履职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

这种规制既让公职人员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也为公众监督权力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标准。

结语:权力的缰绳永远不能松懈

渎职罪的认定,本质上是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法律诠释——手握权力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放弃责任者,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那些看似“无心之失”的懈怠,那些自以为“无伤大雅”的擅权,实则都是对公共信托的背叛。

从金融监管到国企运营,从项目审批到民生服务,每一个权力岗位都是一道守护公共利益的防线。渎职罪的法治重器,既是对失职者的惩戒,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警示:权力从来不是个人私器,而是沉甸甸的责任。

唯有心存敬畏、恪尽职守,才能守住权力的底线,护住人民的福祉。这,正是渎职罪认定背后最深刻的法治深意。

分类: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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