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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15 09:24:36 浏览:238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 月,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 “波司登”“北面” 等知名服装品牌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李某、张某租用某市郊区厂房,购入无品牌服装面料及假冒上述品牌的商标标识、吊牌、包装材料,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品牌羽绒服、冲锋衣。
王某负责联系下游经销商,李某负责生产管理,张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及运输。三人通过线上电商平台、线下批发市场等渠道,将假冒服装以正品价格 30%-50% 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 180 余万元。2023 年 1 月,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服装 500 余件(货值金额 20 余万元)及大量假冒商标标识。
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王某为主犯,李某、张某为从犯)、认罪认罚态度及退赃情况,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80 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5 万元;查获的假冒商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未经许可”:指未获得注册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及经授权的被许可人)的书面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如许可使用期限已届满、许可商品类别不符)使用商标。案例中王某等人未取得 “波司登”“北面” 商标权人许可,符合此要件。
1. “同一种商品、服务”:需结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商品实际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综合判断,若商品在名称、类别、核心功能上一致,即认定为 “同一种商品”。案例中假冒服装与正品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用途,符合要求。
1. “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解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二是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 “近似商标”(如仅改变商标字体、颜色,核心图案一致)。案例中的假冒商标标识与正品商标高度一致,属 “相同的商标”。
1. “情节严重 / 特别严重”:这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关键,根据《知识产权解释》:
1. 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 3 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 3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 2 万元以上。
1. 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 2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 15 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 15 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 10 万元以上。案例中王某等人销售金额 180 余万元,属 “情节特别严重”,故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注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与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区别:前者是 “生产 + 使用假冒商标” 的行为,后者是 “明知是假冒商标商品而销售” 的行为;若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仅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吸收犯原则),案例中王某等人即属于 “生产 + 销售” 一体化,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律师可从以下法律要点切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这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律师可通过专业鉴定或市场调研,论证:
1. 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在核心图案、文字、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属于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如商标字体、结构差异明显,公众可轻易区分);
1. 涉案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 “同一种商品”(如正品为 “羽绒服”,涉案商品为 “棉服”,功能、材质不同)。若能否定此要件,可直接动摇犯罪成立基础。
涉案数额直接影响 “情节严重程度”,律师需细致核查:
1. 剔除不应计入的金额:如尚未附着假冒商标的 “裸衣” 货值(仅生产未使用商标,不属犯罪数额)、已销售但无法证明是 “假冒商品” 的金额(需结合订单、物流、买家证言综合判断);
1. 纠正计算标准:根据《知识产权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按 “实际销售价格” 计算,若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格,应按实际价格核算(而非按正品价格),避免数额被高估。
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未经许可” 仍使用商标。律师可结合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因文化水平、行业经验不足,误信供应商提供的 “授权文件”(即使文件为假,也可证明无直接故意);
1. 涉案商标未达到 “驰名商标” 程度,当事人无法分辨商标真伪(如小众品牌,公众认知度低),从而降低主观恶性认定。
1. 从犯认定: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运输、包装等辅助工作,未参与决策、生产或销售核心环节,可主张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案例中李某、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轻于主犯王某);
1. 退赃退赔:若当事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商标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从轻处罚;
1. 未遂情节:对于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如案例中货值 20 万元的库存),若能证明 “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可主张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专业领域,对律师的法律素养和行业知识要求极高。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拥有多年政法一线(侦查、公诉、反贪)工作经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办案流程、证据标准、辩护策略有着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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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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