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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去年12月份到市扫黑办报案,递交《刑事控告书》,后转至下面公安分局办理,至今没有受案、立案,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按照涉黑线索核查程序办理的,电话通知报否就可以了。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应该哪个部门出具书面回复?谢谢!

**** 北京市 - 市区 2020-09-17 09:31:52 1579 人阅读

2位律师回复

  • 咨询我

    王学强 律师

    18210886195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咨询解答:1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根据最新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你说的情况,目前还没有看到明确的法律规定。

    09-17 10:14:21

  • 咨询我

    王学强 律师

    18210886195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咨询解答:1

    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映的,明白吗?

    10-19 09: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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