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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5日我在游戏厅玩,被五男三女八人从游戏厅强行拽出以2月4日下午在蓝天旱冰场调戏他人之妻为由对其殴打,(经调查我并未参与旱冰场事件)三人将我打倒在地,我脱身前跑三四米后掏出水果刀转身将追打我的一个人捅伤(致死)我就跑了。当时我刚满十八周岁,对方二十五周岁。请问我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 吉林省 - 市区 2019-11-20 20:48:45 343 人阅读

1位律师回复

  • 咨询我

    王学强 律师

    18210886195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咨询解答:1

    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明白了吗?

    11-26 09: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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