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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5日我在游戏厅玩,被五男三女八人从游戏厅强行拽出以2月4日下午在蓝天旱冰场调戏他人之妻为由对其殴打,(经调查我并未参与旱冰场事件)三人将我打倒在地,我脱身前跑三四米后掏出水果刀转身将追打我的一个人捅伤(致死)我就跑了。当时我刚满十八周岁,对方二十五周岁。请问我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 吉林省 - 市区 2019-11-20 20:39:35 297 人阅读

2位律师回复

  • 咨询我

    王学强 律师

    18210886195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咨询解答:1

    你好,从你描述的经过来看,你的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11-22 10:56:35

  • 咨询我

    王学强 律师

    18210886195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咨询解答:1

    如果属实,又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11-25 09: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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