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城市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
新疆
台湾省
香港
澳门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8:40 浏览:575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_勘验、检查实施主体及对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勘验、检查实施主体及对象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的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主要是指犯罪现场、现场外围及其他可能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地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指犯罪的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遗留的衣物、毛发、血迹、书信等可见物;与犯罪有关的“人身”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身体;与犯罪有关的“尸体”是指死因与犯罪有关的尸体,多属于被害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勘验、检查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物证、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现场勘验”是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及其他留有犯罪物品、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这是发现破案线索,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活动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现场勘验的顺利进行,必须及时保护现场,并做好勘验准备和现场访问。“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取样、化验。尸体检验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消失。“物证、书证检验”是指对侦查中获得的物品或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人身检查”是指对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检查,目的是查清人体被伤害的情况或者某些特征。
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结果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犯罪是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借用一定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情况,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勘验、检查活动中来,则满足了这种特殊需求。
应当注意的是,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以确保这种活动能够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进行。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