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全文

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发布时间:2021-11-29 22:20:29 浏览:31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1)督查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3)检查监察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分类: 法律常识

热门文章
律师推荐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 优秀刑辩律师

    赵明赫 律师

    附带民事,取保候审,经济犯罪

    18611909496

  • 优秀刑辩律师

    陈亮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家犯罪

    13659813752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
 
wuzu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