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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7:56 浏览:347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_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程序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的程序性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除对本条中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外,对其他具体内容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被不起诉人以上述理由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这里的“复查决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当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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