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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7:51 浏览:237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_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修改,删去“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公诉案件,无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和维护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前要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和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制作公诉词。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和法庭辩论,控诉犯罪,证实犯罪,分析犯罪的根源,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的指控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恰当、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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