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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_开庭时宣布事项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7:50 浏览:187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_开庭时宣布事项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宣布事项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做以下工作:

     1.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还应问明被告人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从何时开始被采取强制措施,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核对被传唤到庭的被告人是否是本案被指控的人,如果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查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应当问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时间。应当查明被害人是否到庭,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损害或者有其他原因的,也可不出庭。

     2.审判长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姓名,使被告人知道自己被指控为何罪。对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参与本案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4.宣布上述人员名单后,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根据修改后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到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享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而申请回避的,应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5.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通过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_开庭时宣布事项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宣布事项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做以下工作:

     1.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还应问明被告人是否曾经受过法律处分.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从何时开始被采取强制措施,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核对被传唤到庭的被告人是否是本案被指控的人,如果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查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应当问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时间。应当查明被害人是否到庭,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保障其合法权益。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受到损害或者有其他原因的,也可不出庭。

     2.审判长公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姓名,使被告人知道自己被指控为何罪。对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参与本案审判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4.宣布上述人员名单后,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长应分别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理由。根据修改后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到告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享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而申请回避的,应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5.为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和通过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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