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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的适用氛围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1-11-29 22:19:58 浏览:147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该法第二百零六条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只赋予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排除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使得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债务清偿缺少规范,难与国际接轨,必须作出适当的扩充,但学术界在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不适用自然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

  第四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

分类: 法律常识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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