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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零三条_审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7:05 浏览:212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零三条_审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是指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哪个案件中,如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怎样改正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不论是否实际影响到案件审理结果,都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对于错误要及时进行改正,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改正情况。 

     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进行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职能,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公诉人在履行提起公诉的职能时,发现法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应当把情况向检察院有关领导汇报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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