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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_哪些人有权提起上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6:56 浏览:303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_哪些人有权提起上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本条规定的抗诉是指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1、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  

2、定案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3、适用法律不当,定罪有错误;  

4、处刑不当,量刑过轻或者过重;  

5、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6、原判决、裁定是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结果。  

这种“确有错误”不论是减轻了被告人的罪责,还是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责,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该重则重,该轻则轻,而不是一味地从重打击,在适用本条提起抗诉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不能只抗轻判不抗重判。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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