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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0:46:56 浏览:254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_公诉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提出请求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原因,是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这里的“判决”,不包括裁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裁定一般是就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通常不涉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是指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二、是请求抗诉的时间和答复请求人的时间。根据本条规定,被害人提出请求的时间,是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期限是十日,规定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既没有错过抗诉期限,又给了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的请求进行研究考虑的时间。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三、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抗诉的请求后,应当对请求抗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主要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保障本条规定赋予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的请求有道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依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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