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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_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3 00:46:44 浏览:273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_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对审判组织有明确的要求:

第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第二,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第三,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员人数应当是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复核证据。合议庭应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庭笔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分类: 刑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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