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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17:29:22 浏览:339
裁判要旨
张某燕收取的12万元系郎某迪男友的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郎某迪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燕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燕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故郎某迪无权请求张某燕返还120000元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郎某迪系被告张某燕与郎某国婚生女,张某燕与郎某国于2007年5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郎某迪在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张某燕居住生活至结婚前。
2018年8月10日,郎某迪与男友王某鹏确立恋爱关系并在王某鹏家举办订婚宴,王某鹏家人通过中间人王某华交给张某燕彩礼款120000元,郎某迪与王某鹏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
在张某燕与郎某迪一起生活期间,张某燕替郎某迪偿还了网络贷款17500元,在郎某迪结婚时张某燕送郎某迪现金10000元,并为郎某迪购买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情侣表及衣物。2020年3月郎某迪小产,张某燕给付其现金2000元。
郎某迪结婚后,因生活所需,张某燕通过银行卡转账给郎某迪共计67620元现金。
审理结果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被告张某燕收取的120000元,系王某鹏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郎某迪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该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张某燕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张某燕与郎某迪一起生活期间,张某燕替郎某迪偿还了网络贷款,在郎某迪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郎某迪结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郎某迪现金67620元。
张某燕收到郎某迪结婚时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郎某迪的生活,郎某迪主张以上款项系张某燕赠与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关于郎某迪主张结婚彩礼由张某燕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郎某迪该主张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迪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
综上,郎某迪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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