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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2:04:58 浏览:335
行贿类犯罪案例_行贿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行贿罪
1.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5号)
【裁判要点】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贿并串通投标应数罪并罚(人民司法2016.26.066)
【裁判要旨】行为人对主管招标事项的人行贿,又串通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行贿不是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串通投标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行贿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单独适用行贿罪或串通投标罪均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故不能作为牵连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3)楼刑二初字第177号二审:(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14号人员
3.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人民司法2016.29.033)
【裁判要旨】承包合伙体不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合伙体成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属个人行贿;行为人帮助其他单位的项目承包人实施行贿行为,应区分项目承包人与单位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若单位仅向项目承包人提供资质,项目承包人自行投资,自负成本,向单位上交管理费后盈利均归个人所有,那么行为人帮助项目承包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与单位无关,属个人行贿。
【案号】一审:(2014)鄂三峡刑初字第00063号二审:(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29号
4.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人民司法2015.14.021)
【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3.22.069)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2441号
6.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人民司法2012.04.066)
【裁判要旨】通过行贿避开竟争而取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查处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待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1)兴刑初字第304号
单位行贿
1.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人民司法2016.29.033)
【裁判要旨】承包合伙体不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合伙体成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属个人行贿;行为人帮助其他单位的项目承包人实施行贿行为,应区分项目承包人与单位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若单位仅向项目承包人提供资质,项目承包人自行投资,自负成本,向单位上交管理费后盈利均归个人所有,那么行为人帮助项目承包人实施的行贿行为与单位无关,属个人行贿。
【案号】一审:(2014)鄂三峡刑初字第00063号二审:(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229号
2.单位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人民司法2011.10.017)
【裁判要旨】(无,仅作所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二审:(2010)高刑终字第363号
3.单位行贿犯罪的追诉期限(人民司法2015.14.098)
【裁判要旨】(无,仅作所索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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