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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2:04:56 浏览:346
立功的认定_立功案例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人民司法2016.08.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自愿、积极规劝同案犯到司法机关投案,同案犯亦因行为人的规劝而主动投案,这具有突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符合刑法关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应给予积极的司法评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规定,认定行为人规劝同案犯投案的行为构成立功。
【案号】一审:(2014)凤刑初字第00203号二审:(2015)滁刑终字第00073号
2.单位构成立功及其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6.14.036)
【裁判要旨】刑法及司法解释虽未明确单位是否可以构成立功,但从确立单位犯罪的逻辑结果看,对单位应同样适用立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单位负责人检举其在职务行为中获取的他人犯罪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其本人及单位均构成立功。
【案号】一审:(2015)锡刑二初字第00004号
3.协助抓捕型立功必须以实际抓获为要件(人民司法2016.17.028)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后,实施了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办案机关因某种原因未能成功抓获的,协助抓捕人不构成立功。但对其协助抓捕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号】一审:(2015)淮刑初字第0356号二审:(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83号
4.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02.072)
【裁判要旨】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5.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2014.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6.功不足以抵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3.12.020)
【裁判要旨】毒品案件被告人供述自身犯罪涉及的同案犯和上、下家,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被告人供述上、下家的罪行是被告人自身所处毒品犯罪链条之外的罪行,被告人完全没有参与或关联,则构成立功。对被告人立功从宽处罚,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案号】一审:(2009)普中刑初字第598号二审:(2010)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复核审:(2011)刑四复70715222号
7.媒体关注程度不能作为有较大影响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3.14.025)
【裁判要旨】有较大影响重大案件是认定重大立功的情形之一。较大社会影响应当从有利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关涉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活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案件。那种单纯因为案件类型新颖或者被告人身份特殊或案件内容能迎合社会民众猎奇心理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能认定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案号】一审:(2012)苏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二审:(2013)苏刑二终字第0004号
8.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构成立功(人民司法2012.12.018)
【裁判要旨】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对对合犯自首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
【案号】一审:(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18号
9.揭发下属向其投案所交代的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人民司法2012.22.018)
【裁判要旨】被告人作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在下属向其投案并交代有关犯罪行为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将犯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却在本人涉嫌犯罪时予以揭发的,属于立功线索系来源于“本人因原担任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0)湖安刑初字第292号二审:(2010)浙湖刑终字第139号
10.立功的起始时间应是到案后(人民司法2012.24.016)
【裁判要旨】构成立功应以犯罪分子到案后为必要条件。
【案号】一审:(2012)浙杭刑初字第138号二审:(2012)浙刑二终字第83号
11.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之认定(人民司法2011.12.062)
【裁判要旨】行为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以协助完成时掌握之事实为标准,公平地体现协助的价值性,来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至于协助完成后查证的事实,与行为人并无直接联系,依法不能认定在“功”的范围内。认定重大立功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依法应当或者实际被判处,也不能以法定刑幅度内是否包括无期徒刑来认定,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价。
【案号】一审:(2011)钟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1)常刑终字第16号
12.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人民司法2010.16.008)
【裁判要旨】未成年犯罪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的一个量刑事前情节,如果其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上这一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后情节,比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49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137号
13. 交代同案犯的手机号及可能藏身地不构成立功(人民司法2009.2.004)
【要点提示】被告人交代同案犯的手机号及可能藏身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该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49号二审:(2007)苏刑终字第0103号复核:(2008)刑五复27736896号
14. 共同犯罪中数行为的吸收(人民司法2009.2.020)
【要点提示】抢劫行为人按照预谋方案实施劫财、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仅参与其谋而无实行行为的,以认定为犯罪预备为宜;行为人系犯罪策划人和主要实施者,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案号】一审:(2007)锡初字第51号 二审:(2008)苏刑三终字第0002号 复核:(2008)刑五复33467558号
15. 自首后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构成立功(人民司法2009.24.026)
【要点提示】对被告人自首后向公安机关交代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指认的行为,应当同时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09)甬镇刑初字第89号二审:(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128号
16. 认定重大立功的主观要件和时间要求(人民司法2009.24.029)
【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立功不问主观,只管客观结果。这种认识其实是不全面的,重大立功的构成条件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不应当只考虑客观结果,完全排除主观条件。同时,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应当以立功时为准,而不能以判决最后确定的刑罚为准。
【案号】一审:(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号二审:(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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