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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4:16 浏览:47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律师咨询

 

该罪属行为犯,只要某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旦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如果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犯本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二、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分别实施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适用《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三)《铁路法》中所称“进站上车”是指进入铁路车站或者乘上客货列车。

 

(四)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 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并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中“管制刀具”的范围,应当依照1983年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认定。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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