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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2:04:12 浏览:345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咨询

 

收买、非法提供、窃取信用卡侵犯的是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人们在街边经常会发现代办信用卡,或可提现,还有使用非法途径购买他人名下的信用卡,或者在伪造的pose机上刷了顾客结账的信用卡,然后开始仿造,并盗刷顾客资金的行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站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最新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供读者参考。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标准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 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 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司法解释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量刑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提供、窃取信用卡多张或冒领他人信用卡等扰乱经济秩序,侵犯国家信用卡的管理职能,使受害者损失大,影响国家对信用卡用户发放贷款,不能物尽其用。信用卡由银行信贷部统一进行管理,办理流程审核严格。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最新立案和量刑标准,供您参考。如果国家有新的标准发布和变化,我们会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分类: 法律资讯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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